佛山市三水区招商优惠政策
市三水区位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内,享受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部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于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经审核确认机关批准其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允许企业选择其中一种优惠,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待遇。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八)凡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和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九)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不含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免收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食品生产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劳动年审证照费以及生产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凡符合各工业园区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实行“先照后证”。即将现行的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先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然后由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对国家、省、佛山市限制类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
(二)各部门在区投资服务中心审批时限承诺的基础上,公开对受理项目的报建、检查、验收、发证等均实行时限承诺。对非限制类投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的,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海关、地税、国税、劳动保障、公安、环保、消防、质监、财政、外管等部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简化工业建设项目工程图纸审批手续。非公有投资的工业建设项目暂不列入施工图纸审查范围。除特殊工程项目外,审图的工作日限期为:一、二层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建筑,3个工作日,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7层以下住宅、宿舍及砖混建筑,小型的构筑物,5个工作日;中级、中型公共建筑,7层以上(含7层)15层以下住宅、宿舍,中型的构筑物,7个工作日;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16层以上29层以下住宅、宿舍,大型的构筑物,10个工作日。
(四)简化工业园区工程验桩手续。非公有投资的车间工程,经设计部门同意可只进行桩基质量单项试验,不进行静载试验。当具备验桩条件时,10个工作日内安排静载检测,5个工作日内进场进行反射波法检测和钻心法检测。各项检测试验完毕后4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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