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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沙水村委会寮头村被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沙水村委会寮头村“小坑尾”(土名)被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南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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