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doc
附件 佛山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支持方向 本专项资金对我市各区签约进驻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予以支持,包括研发费补贴、固定资产投入、配套设施奖 补、市场开拓奖励、关键人才引进奖励、贴息等领域;纯房 地产项目公司不属于本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规模和类型上必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一)项目规模: 1。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外方实际投入注册资金(新设 或增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下同); 其中世界500强企业外方实际投入注册资金(新设或增资) 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下同)。 2。内资企业(新设或增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地 价)必须达到10亿元及以上(含10亿元,下同);其中工 作母机类装备制造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地价)达 到5亿元及以上(含5亿元,下同). (二)项目类型: 1.总部经济项目:在项目申报时,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 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的总部企 业。 2.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项 目:属于机器人(工业、商业)、光电、新材料、生物医 药、环保、半导体芯片、新能源汽车产业以及国家和省认 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高技术制造 业和先进制造业的企业和机构。 3。工作母机等装备制造业项目:智能制造装备、节能环 保装备、新能源装备、卫星及应用、基础材料及器件装备 制造企业和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 景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企业。 4. 其他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扶持的带动性强、地方经 济发展贡献大的其他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佛山市 (以下称“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申报前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 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 (四)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 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五)本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4)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区经促局提交的重大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拟引进项目对完善和提升我市的相关产业链条,推动产业链 延伸发展,打造具有佛山特色和优势的产业集群,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对相关产业领域的辐射、引领、带动和聚合,以 及增加税收、扩大就业等作用的分析。 (二)佛山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 表)。 (三)佛山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 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 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应与项目的核准或备 案,以及用地、环评等其他相关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 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定性指 标、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构成等。 (四)投资方在本市办理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报告、备案或批准立项文 件。 (六)各区项目主管部门与被扶持企业签署的投资协 议书、资金使用合同和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应该达 到的绩效目标和区政府给予项目的优惠扶持政策内容,被扶 持企业关于“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 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和相应的违约责 任以及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申请材料请通过电子公文交换平台报送市政府. 五、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各区负责项目的具体评估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和可行性负责。本专项资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 后,市商务局发文通知申报,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 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由各区政府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自 2017年第3季度开始,各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上 报申报材料. (二)审核上报。 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在 2017年的10月份(2018年开始分别在当年的6月份和10月 份)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项目质量为依据起草拟支持 项目的排名和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给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 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实施. (三)资金拨付。 2017 年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拨付1次。自 2018 年下半年开始,每半年拨付 1 次专项资金。市财政局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向各区财政局下达拨付通 知,并拨付资金。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一)市商务局、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需加 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须及 时纠正。各区政府作为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按照规定对专 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视情 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对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人员、部门领导、中介 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和分配过程 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 相应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专项资金申请单位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不 得上报虚假材料。享受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承诺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不减少注册资本,并与所在区项目主管部门签署资金使用 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被扶持企业的具体义务和违约责任。若 被扶持企业违反“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 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和资金使用 合同规定的责任,各区项目主管部门将负责追回已经发放 的扶持金,并按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骗取专项资金、 违反规定使用的单位,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 格并追回已拨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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