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规范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的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规范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的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现将《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规范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的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规范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的操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旧厂房旧物业用地改造,结合禅城区实际,对协议出让我区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一、改造项目须按禅城区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单元计划和单元规划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改造项目更新单元范围内,须无偿提供不低于更新单元范围用地面积25%的公益性项目用地;涉及村集体留用地(经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审查认定)的,扣除留用地面积后计算公益性项目用地。按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建的公益性项目,须由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优先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
三、改造项目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前,土地权属人须完成土地整理工作,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地块范围内的管线,达到“三通一平”的净地要求。地块整理工作可引入土地前期整理人参与(相关管理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另行制定)。
四、协议出让“工改商”类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造项目可建计容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且商业部分建设服务型公寓不得超过商服计容面积的20%;
(二)土地权属人在编制“工改商”项目单元计划的研究报告中,须明确引进产业要求、税收考核要求和相关考核措施,且改造后的产业面积不得少于商服计容面积的30%(相关要求、标准参照佛禅府〔2012〕9号文件标准,由区经济与科技促进局另行制定);
(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须自持不少于30%的商服计容建筑面积,自持时间不得少于5年。
五、明确协议出让“工改居”类项目要求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预留旧村庄(居)改造用地,其面积不得小于现状宅基地(含与之紧密相关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且紧密相连,剩余部分的旧厂房旧物业用地方可用于“工改居”(经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审查认定的留用地除外)。此类项目在编制单元计划的研究报告中,须明确整村改造的规划方案,并须就整村范围旧村庄(居)改造的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村集体、民营企业及私人用地“工改居”项目须配建不少于住宅计容面积20%的住宅作为自持租赁性住房,自持期内统一确权并纳入政府租赁住房管理体系,自持期内只可租赁不准出售,由实施主体自持。自持时间从租赁住房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并纳入禅城区租赁住房管理之日开始起算,自持年限与该土地使用年限一致,自持期满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销售。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协议出让项目市场主体,须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相关法规表决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农村集体组织改造项目在完成单元计划和单元规划编制并报区政府批准后,须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法规组织表决。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单元计划和单元规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包括项目土地情况、规划情况、改造意向、土地前期整理费用、村集体基本诉求、物业补偿的分配原则以及具体位置等主要内容。改造方案经征询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后,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同意,并经党员大会审议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在所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示不少于20个自然日,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实施公开竞标。采用竞集体补偿款(或补偿物业)方式,按照补偿标准由高至低选取前3家投标单位作为意向市场主体;若投标单位不超过3家的,以实际为准。
(三)由公开选取的意向市场主体分别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相关法规对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并确定为项目实施主体。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计缴土地出让金。
七、改造项目地价计收标准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执行。“工改商”“工改居”类项目土地市场价格以该片区土地市场评估价为标准,片区土地市场评估价参照该片区近三年土地成交价格后由区政府统一制定并发布。
八、涉及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公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参照本规程执行;涉及公有资产处置的,须按照粤府〔2016〕96号文规定完善手续后,再行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九、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佛府办〔2018〕27号执行。
十、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
十一、本操作规程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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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3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规范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的操作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规范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的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函〔2019〕31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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