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西滘股份合作经济社、陈村镇弼教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收回陈村镇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陈村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8******复同意佛山市横五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授)〔2022〕98号。
二、征收(收回)土地范围: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西滘股份合作经济社、陈村镇弼教、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见附图)。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四、被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
(一)本次征收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3348公顷、北滘镇西滘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8583公顷、陈村镇弼教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0669公顷,收回陈村镇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国有土地1.0505公顷作为佛山市横五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佛府〔2021〕3号]有关规定,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统一按11.54万元/亩实施补偿,已足额预付给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在征收(收回)土地时间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北滘、陈村管理所)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领取补偿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作物,逾期不清理的,由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清退。
3.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市、区有关规定,计提和分配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为51014.35元/亩。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4.留用地安置。本次征收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5.3348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0.8003公顷,已在顺德建用字〔2015〕16号、顺德建用字〔2016〕38号、顺德建用字〔2017〕27号、顺德建用字〔2018〕2、55、67号、顺德(北滘)建用字〔2020〕5号批文用地范围内兑现。
本次征收西滘股份合作经济社10.8583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1.6288公顷,已在顺德(北滘)建用字〔2020〕5号、顺德建用字〔2022〕49号批文用地范围内兑现。
本次征收弼教股份合作经济社3.0669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0.46公顷,已在顺德建用字〔2022〕63号批文用地范围内兑现。
本次收回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1.0505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0.1576公顷,已在佛国土资顺用地〔2007〕96号批文用地范围内兑现。
(二)本次收回陈村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0.3128公顷,不涉及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涉及社会保障费用,不计提留用地。
五、征收(收回)土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2年11月10日前)。
六、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收回)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北滘镇、陈村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公告期限: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23日(10个工作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98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横五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横五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98号).pdf
主办单位: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联系方式:075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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