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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建租赁住房应全部公开租赁 租金接受监管

admin1年前 (2024-09-27)佛山产业信息42

  金羊网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18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公布了《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新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建设单位或经营企业将新建租赁住房违规出租或以租代售的,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方面介绍,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住房租赁工作,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会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联合草拟了《意见稿》,并于2018年4月27日前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新建租赁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及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等三类租赁住房。新建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依据市(区)相关支持政策,由市(区)国土、住建、规划、发改、经促、环保、消防等部门并联审查并出具意见,经市(区)住建及规划部门审批后出具批文认定为新建租赁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提出,新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新建租赁住房应当以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装修标准需经各区发改部门审核,居住用途的装修标准需满足基本居住要求。新建租赁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租金方面,建设单位首次提交的《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租赁申报表》中的《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租金方案》,可参考各区住建部门按区域、按路段发布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向佛山市物价部门登记备案。经营企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新建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新建租赁住房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承租人其他费用。

  同时,经营企业应通过新建租赁住房租赁备案时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收取租金,接受市住建管理局对每套房源的租金价格、租金流向和租赁期限进行监管。

  建设单位或经营企业将新建租赁住房违规出租或以租代售的,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

  金羊网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18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公布了《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新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建设单位或经营企业将新建租赁住房违规出租或以租代售的,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方面介绍,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住房租赁工作,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会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联合草拟了《意见稿》,并于2018年4月27日前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管理规定所指的新建租赁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及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等三类租赁住房。新建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依据市(区)相关支持政策,由市(区)国土、住建、规划、发改、经促、环保、消防等部门并联审查并出具意见,经市(区)住建及规划部门审批后出具批文认定为新建租赁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提出,新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新建租赁住房应当以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装修标准需经各区发改部门审核,居住用途的装修标准需满足基本居住要求。新建租赁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租金方面,建设单位首次提交的《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租赁申报表》中的《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租金方案》,可参考各区住建部门按区域、按路段发布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向佛山市物价部门登记备案。经营企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新建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新建租赁住房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承租人其他费用。同时,经营企业应通过新建租赁住房租赁备案时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收取租金,接受市住建管理局对每套房源的租金价格、租金流向和租赁期限进行监管。

  建设单位或经营企业将新建租赁住房违规出租或以租代售的,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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