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街〔2021〕42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关于社会合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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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街〔2021〕42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关于社会合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7-29 15:45:33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关于社会合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关于社会合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引荐客商并引进南海区桂城街道外资金(包括引进境外资金(含港澳台资金)和国内资金)到南海区桂城街道进行项目投资。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投资人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作价金额。作价金额是指经我国法律认可的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金额,或者是我国各级商检部门鉴定确认的金额。另外,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为桂城街道引进资金,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客商引荐到桂城街道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等服务,投资成功的,根据下述条款所列条件,给予奖励。
第四条以下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属下产业园区的工作人员;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投资项目的股东、法定代表人。
(一)工业项目:指制造业项目,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属于《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导向目录(2018年本)》鼓励类项目;或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规定的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二)服务业项目:指符合《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导向目录(2018年本)》鼓励类项目中的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贸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旅游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本办法有效期内,工业及服务业项目奖励范围统一按上述第(一)、第(二)点的界定为标准。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创新研发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省市区各级创新创业团队。
(四)经南海区人民政府或桂城街道办事处批准重点引入的项目或企业。
(一)引进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在项目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后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进行奖励。
所谓内资项目,是指桂城街道辖区外、境内投资者在我街道投资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引进内资项目的奖励起点为该项目投产之前或该项目投产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对引荐人奖励标准如下表:
引荐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前申请奖励的,奖励标准的划分按申请之日该项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界定,项目投产后不再奖励;引荐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申请奖励的,奖励按该项目投产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界定。该项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引进的内资项目投产时账面反映的下列资产:1.为该投资项目在我街道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款项(房地产项目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不计算在内);2.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3.在建的房屋及建筑物。若账面没有反映上述资产的价值,则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桂城街道相关部门确认其价值。投产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不予计算奖励。
(二)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进行奖励。
所谓外资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且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项目。
引进外资项目的,在该项目投产日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200万美元及以上,对引荐人奖励标准如下表:
备注:按项目投产日外方累计到位注册资本计算奖励金额,项目投产日以后到位的注册资本不列入奖励金额计算范围。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必须为该外资项目已落户桂城街道后所出的注册资本。当注册资金为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时,则按营业执照签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换算成美元计算。
当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投资时,除其技术要求、出资比例等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其评估作价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提及的内资或外资项目投产日是指生产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之日或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首次开具发票之日。
第七条引荐人引进中科院、211或985高校及国家级行业协会科研创新平台、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经南海区人民政府或桂城街道办事处批准重点引入的项目或企业落户桂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引荐人引进广东省级、佛山市级、南海区级创新创业团队的,并在该创新创业团队获得南海区配套扶持资金后,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广东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具体指落户桂城街道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佛山市级创新创业团队 ”具体指落户桂城街道的“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南海区级创新创业团队”具体指落户桂城街道的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第九条对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两项及以上奖励标准的项目,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对于引进属于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为参考;中国2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前200强企业为参考。上述排行榜单年份以引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年份的上一自然年为准),除了按照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外,还另外增加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单个项目引荐人奖励金额以30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
(一)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及桂城街道办事处共同进行资格确认。
(二)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荐人时,以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三)引荐人应在引入项目的公司注册地址迁入南海区桂城街道的一年内(迁入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为准),向桂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经投资方确认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意见后,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网桂城街道办事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后无异的,报桂城街道办事处审批。
审批不通过或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登记备案表的,不予承认引荐人资格。
(四)已完成备案的引荐人,可向桂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奖励申请,申请时间不超过项目投产日起一年内,逾期没有申请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以及所属权利。
引荐人需填写《南海区桂城街道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海区桂城街道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二)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审核时需查验正本);
(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审核时需查验正本);
(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内资项目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审核时需查验正本);
(六)项目属于中科院、211或985高校及国家级行业协会科研创新平台的,提供所属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项目属于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的,提供相关的申报及认定文件;项目属于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的,提供国家级资质的孵化器认定文件;项目属经南海区人民政府或桂城街道办事处批准重点引入的,需提供南海区人民政府或桂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批复文件或合作协议。
(七)项目属广东省级、佛山市级、南海区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须提供对应的项目认定文件及首次获得配套扶持资金的证明文件。
(八)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的,需提供引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年份的上一自然年,财富中文网发布的排行榜单。
第十三条引荐人为自然人的,由支付单位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引荐人为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机构的,如未能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对于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以上引荐人的情况,项目投资方应出具相应的确认函。引荐人申请备案时,须一并在登记备案表上盖章(签字),同时提交加盖引荐人各方公章(签字)的情况说明材料,在说明中明确各方奖励资金的分配比例。
第十五条引荐人的奖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则按营业执照签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六条在原有企业基础上增资的项目,以及桂城街道辖区内原有企业搬迁、停旧开新项目均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金,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为本办法印发后实施的项目。办法有效期内登记备案并通过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引入项目达到奖励标准的,引荐人可提出奖励申请,按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引进项目情况符合《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奖励标准的,引荐人可按办法规定进行奖励申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doc
附件:2.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doc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2021年7月1日印发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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