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这些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高明法院将于2020年8月3日至5日进行庭审直播,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租赁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
时间:2020年8月3日上午9点30分
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杨和法庭第二审判庭
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愿意以个人所有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XX房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当天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汇款6000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为原告。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0元以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9月25日开始计至被告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2000元;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肇庆市端州区XX房的拍卖、变卖款在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杨和法庭第二审判庭
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当天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汇款4000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此后,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两个月的借款利息(从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200000元。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30日开始计至被告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5000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员工,于2015年3月27日入职,从事素烧出口工作。2019年5月23日,原告的工作时间为11时至19时。当天下午约18时,原告在被告进行岗位清洁工作期间,右手伸入未断电的上下摆臂架内清理烂坯时,不慎被摆臂架压伤右手。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高明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于2019年5月25日转去佛山市禅城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尺骨骨折,右桡骨骨折。原告在2019年6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21天,后回家养伤并定期复诊。原告在上述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药费,被告已全额支付。
2019年7月2日,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9年12月10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前一年的月平均实发(到账)工资为3116元。在原告工伤前的几年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投保社会保险。原告亦从没有享受过年休假;原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被告每天只补贴60元。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在原告工伤期间,被告每月发放生活费2000元给原告,直至2019年11月。
2019年12月起已停发生活费。原告直至在2020年5月18日仲裁开庭当天才得知,被告在原告于2019年5月工伤之后,私自为原告购买了社保,投保缴费时间为2019年6月起。购买社保一事,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导致原告完全不知情,没签过名,也没有办理银行社保卡。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于2019年5月工伤之后才私自为原告购买社保,而且没有补缴原告工伤之前几年的社保,其动机不良,是为了逃避承担其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被告没有按时足额为原告购买社保,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原告在2020年5月23日收到被告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的《上班通知》。原告在2020年5月25日及时向被告作出了《关于
的回复函》的回复。其中,原告特别要求被告,在2020年6月30日前为原告补办2015年3月(原告入厂之月)至2019年5月(原告工伤之月)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否则,原告将因此而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另,原告因此而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行通知被告。原告在2020年6月1日收到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2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历年的加班工资962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历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5731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没有为原告投保失业保险而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的一次性赔偿金15580元;5.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时间:2020年8月4日上午9点30分
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杨和法庭第二审判庭
两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头部条约定两原告将坐落在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某土地、厂房出租给被告,并按双方约定号设计施工,其中空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生产车间为5600平方米。合同第二条约定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为免租期,租赁期为12年,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10月15日止。合同第三条约定与租金为7.44万元,每三年按10%递增一次租金。后两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合同,该合同约定厂房按11.5元/平方米,空地按6元/平方米计算租金。
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并于2018年10月1日将符合使用状态的厂房交付给被告,被告也于2018年10月23日委托案外人陈某将部分厂房及空地转租给佛山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因该《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将上述空地及厂房交还给两原告。被告至今尚未向两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上述空地和厂房占有使用费。在被告占用上述厂房期间,因不当使用损坏了厂房建筑,造成了两原告的损失。虽经两原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占用上述土地和厂房的占有使用费,也不赔偿因损坏厂房建筑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占有两原告土地和厂房的占有使用费249573元(以每月76400元,按3个月零8天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尚欠的土地和厂房占有使用费共计1600元;3.判决被告向两原告赔偿厂房建筑损坏的损失,损失金额暂定150000元(以鉴定的损失金额为准);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因共同租用同一个房东的鱼塘边工棚及地皮存放工程材料和居住时双方相识。2018年6月被告称:“他在珠海平沙镇谈了一单安装项目,资金不够意欲求原告帮助”。原告口头答应了。从7月份开始原告开车与被告一起去了7-8次珠海,也见过了甲方,确认项目属实。这期间被告为该项目花费几千元至一万元并向原告借现金和买太阳灯合计26000元。2018年9月底被告告诉原告合同定了,需材料款56000元周转,盼望原告能借给被告两个月周转一下,且一并还给原告,并承诺每月给原告4000元的利息,两个月8000元,合计借款9万元整。原告看被告为人实在又大方,且又在同一个鱼塘边生活的份上,就同意了被告借钱周转的请求。
2018年10月9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指定的高明农商行的帐号上,被告当天就写下9万元的借据给原告。该笔借款金额连同手续费共56015.12元,加上之前的26000元合计交付给被告82000元,加上被告承诺给原告两个月8000元的利息共计9万元整。两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时,被告却说:“人家还没有结账给他,等给他钱后马上就还给原告”。被告一拖再拖,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90000元以及利息160000元(利息计算以9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按每月8000元书面约定利息计至2020年7月止,共20个月乘每月8000元为1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时间:2020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原告诉称,2018年5月19日,被告通过宁波银行的线上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与投资人吴某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向投资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起息日为2018年5月1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3%,根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算(日利率为年化利率/360),到期还款日为2019年3月10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根据《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以及《借款协议》的约定,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被告同意平台运营方就线上融资借款代为向原告投保,被保险人为投资人。同时根据《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资人版)》以及《借款协议》约定,投资人同意作为被保险人,且同意平台运营方全权代理保险理赔、债权转让等相关事宜。现因被告在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后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作为保险人在接到投融资平台运营方的索赔申请后,于2019年3月14日共计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人民币52178.88元,投融资平台运营方代被保险人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赔款52178.8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2210.21元 (以52178.88元作为基数,自原告承担保险责任之日即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一、二项请求金额合计暂为54389.0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届时,高明法院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
原标题:《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这些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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