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拟这样计收及补偿地价!
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各类“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
根据意见稿,该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主要是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实施改造的项目。
在“旧厂房”改造项目中,“工改工”类“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的,按照工业用地土地成交价计收,计收地价款的60%补偿给原土地权属人;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自行改造的,按照相关方式计算。
“工改居”类“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的,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0%补偿;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补偿。协议出让的,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区片市场评估价的50%计收;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95%计收。
“工改商”类“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的,规划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30%补偿。协议出让类的,规划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按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70%计收。
“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出让地价款,按规定补偿原土地权属人之后,区财政按照总价款一定比例提取专项提留资金(含“三金”“全域土地专项资金”“村级工业园专项资金”“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等),剩余部分由区镇(街道)按照40%:60%分配。
“旧村居”改造项目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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