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产业园区可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比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2月1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佛山表示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尤其是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提高8%,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所谓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缓解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新建(在建)、改建、存量纳管三种类型:新建(在建)主要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旧城区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主要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等用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建成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存量纳管主要是将既有闲置住房、长租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农村自建住房等依法建造的存量房屋盘活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可按规定将闲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从规划布局来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优先规划在中心城区、商业中心、产业园区以及轨道交通节点等需求旺盛的重点区域,完善交通设施和公共配套,促进职住平衡。
从土地供给来看,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对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可以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可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注意的是,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后可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获得税收优惠,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另外,在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租金年度上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其中,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90%。
哪些人可以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呢?征求意见稿指出,承租人一般为本区无房或在本地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本区无房,是指本人在项目所在区没有房产;本地工作生活,是指本人在项目所在区工作,无房,是指本人在项目所在区没有房产;本地工作生活,是指本人在项目所在区工作,或生活半年及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条件的,可申领租赁补贴。但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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