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从厂房租赁纠纷案 佛山中院做出再审判决
1月5日佛山新闻A24版刊登的《欠租54万7000万资产被封》,记者跟踪了解到,佛山中院曾做出再审判决,中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并认为“原二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1月5日佛山新闻A24版刊登的《欠租54万7000万资产被封》,记者跟踪了解到,佛山中院曾做出再审判决,中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并认为“原二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佛山中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根据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南货仓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货公司”)以及申请再审人广东南方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承租方连续二个月未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在本案中,作为承租方的南方公司拖欠出租方南货公司2009年2月至4月共三个月的租金564154.5元,为此,南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法院向南方公司送达起诉状之时已到达南方公司,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对于南方公司提出“有钱难交租”的情况,佛山中院认为,对于南方公司于本案再审期间提出的南方公司欠租是由于南货公司告知其即将注销,要求南方公司暂时不要将租金注入其账户而导致无法交租的主张,由于该主张与南方公司一审时承认拖欠租金的原因系自身资金周转不灵明显相矛盾,故对南方公司的上述主张中院不予采信。
佛山中院还认为,南方公司虽然在一审庭审后判决前向一审法院交付了至起诉之日止拖欠的租金564154.5元,但直到二审判决前,南方公司仍在使用南货公司的租赁物,却没有交纳该期间所产生的租金,该事实证明南方公司作为承租方明显缺乏履约的诚意。据此中院认为,出租方南货公司要求解除本案租赁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支持。原二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正确,中院再审予以维持。
至于南方公司是否对租赁场地投入了巨额资金的问题,因该问题与本案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没有关联,中院再审不予审查,南方公司可另行主张。
此外,经记者向顺德法院了解,在执行过程中并未查封被执行人(南方公司)7000万资产。
版权声明:本文由佛山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