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住建局: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不得销售只能出租
金羊网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8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管理局获悉,该局公布的《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适用本通知。
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竣工时间交付,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均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
企业在申请自持商品房屋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或现售许可证前,应把自持商品房屋的土地出让文件、监管协议、套间明细、预测绘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报属地镇(街道)房管部门和区住建部门审核。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各区住建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
金羊网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8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管理局获悉,该局公布的《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适用本通知。
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竣工时间交付,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均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
企业在申请自持商品房屋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或现售许可证前,应把自持商品房屋的土地出让文件、监管协议、套间明细、预测绘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报属地镇(街道)房管部门和区住建部门审核。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各区住建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
版权声明:本文由佛山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