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旧”改造推优惠措施 土地出让金纯收益蕞高6成返还村民
《佛山市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明确了多项推动“三旧”改造新措施和优惠政策。另据透露,目前,全市国土资源开发强度已达到33%,“不可能继续沿用土地规模扩张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子。”
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的阶段,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珠三角地区9市平均土地开发强度已达到16%,其中深圳、东莞等市已超过40%,以往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而香港的土地开发强度仅为21%、日本三大都市圈仅为16.4%.
回眸佛山,改革开放以来,佛山用3倍的建设用地增加率换取30倍的经济增长,但是,目前全市国土资源开发强度已达到33%,“不可能继续沿用土地规模扩张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子”。与此同时,佛山市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通过“三旧”改造,激活土地的再次利用,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实施意见》指出,这必将成为佛山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
今后佛山将首次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涉及开展全市“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
《实施意见》提出,农村集体将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自行开发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移部分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后,在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后,余额蕞高不超过60%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另外,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蕞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前提下,经区“三旧”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为鼓励、支持“2+5”组团城市规划城区内效益差、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搬迁。《实施意见》提出,搬迁企业用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安排部分专项支持企业发展,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另外,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参加容积率计算,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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