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头部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广开 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南海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引荐客商并引进南 海区外资金(包括引进境外资金(含港澳台资金)和区外国 内资金)到南海区进行项目投资。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可以是 货币资金也可以是投资人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 权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作价金额。作价金额 是指经我国法律认可的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 金额,或者是我国各级商检部门鉴定确认的金额。另外,凡 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 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和自 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为我区引进资金,将具有明确投资 意向的客商引荐到我区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 系、介绍等服务,投资成功的,根据下述条款所列条件,给 予奖励。
第四条 引荐人引进资金投资下列项目的,给予奖励: (一)工业项目 指制造业项目,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属于《佛 山市南海区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 (二)商贸流通、酒店、旅游项目,包括:
.交通运输和仓储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农业开发项目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 业。 (四)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包括: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金融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会展业; .国际组织。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一定比 例在项目注册资金到位或建成投产后进行奖励。 所谓外资项目,是指境外投资者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 等的规定在我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中外合作经 营项目和外商独资项目。
引进外资项目投资额在该项目投产时仍不足万美元的 不予计算奖励,在项目投产时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上的按投产 之日累计到位注册资金为基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档次的划 分按引进外资项目投产时的实际投资额界定,投产日后到位 的注册资金不予计算奖励。
当注册资金为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时,则按营业执照签 发日中国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换算成 美元计算。
当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投资时,除其
技术要求、出资比例等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其评估作价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引进的外资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公布的《鼓励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奖励标准相应提高。见下
(二)引进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在 项目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后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进行奖励。
所谓内资项目,是指区外境内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注册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引进内资项目的奖励起点为该项目投产之前或该项目 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万元以上。引荐人在项目建成投产 前申请奖励的,奖励标准的划分按申请之日该项目公司固定 资产投资额界定,项目投产后不再重复奖励;引荐人在项目 建成投产后申请奖励的,奖励按投产时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 资额界定。
该项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引进的内资项目账面反映的下 列资产:
.为该投资项目在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款 项(房地产项目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不计算在内);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且在使用 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 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若账面没有反映上述资产的价值,则由该项目所在园区 管委会或镇(街道)规划部门确认其价值。投产后形成的固 定资产不予计算奖励。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 (人民币) ―万(含万)
引进的内资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注册成立的企业经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或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
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
认定为环保产业项目,奖励标准相应提高。见下表:
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六条 引荐人的资格确认: (一)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和所在片区管委会或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共同进行资格确认。项目投资方为项目公司 的投资者。 (二)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荐人时,以一个项 目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申报及奖励程序:
(一)在符合奖励申请资格的一年内,项目引荐人向所 在片区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经投资者确认的 项目奖励确认书。
(二)项目引荐人在申请所在片区管委会或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认可项目奖励确认书内容时需同时提供如下资 料:
.引荐人为机构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引荐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引进项目为内资项目的,需提交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或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规划部门出具的固定资 产价值确认书;
.引进项目为外资项目的,需提交至项目投产时累计投 入注册资金证明和会计报表复印件;
.属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环保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产业项 目,应提供认定书复印件。
项目引荐人凭所在片区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认可的项目奖励确认书申请区经贸部门出具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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